就2015年10月5日關於對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的控罪之新聞公佈,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築師註冊管理局(以下簡稱「本局」)作出以下澄清:
一、使用「建築師」之名銜
根據《建築師註冊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「本條例」) (香港法例第408章)第VI部30(1) –
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**內的人不得自稱為「建築師」或「註冊建築師」之名銜… …
意即指倘若該人士不是名列本局註冊紀錄內的人士,他則不可被稱為「建築師」。
**註冊紀錄冊可於網上查考。
二、欲成為「建築師」之途徑
「建築師」或「註冊建築師」必須符合本條例第13條,否則本局不得接納其註冊為「建築師」或「註冊建築師」。
本條例之全文可於下述連結下載。
2015年10月5日關於上題的新聞公佈所指的「建築師」,實非本局註冊紀錄冊的人士,因此該人士不可被稱為「建築師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