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2015年10月5日关于对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先生的控罪之新闻公布,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筑师注册管理局(以下简称「本局」)作出以下澄清:
一、使用「建筑师」之名衔
根据《建筑师注册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「本条例」) (香港法例第408章)第VI部30(1) –
不是名列注册纪录册**内的人不得自称为「建筑师」或「注册建筑师」之名衔… …
意即指倘若该人士不是名列本局注册纪录内的人士,他则不可被称为「建筑师」。
**注册纪录册可于网上查考。
二、欲成为「建筑师」之途径
「建筑师」或「注册建筑师」必须符合本条例第13条,否则本局不得接纳其注册为「建筑师」或「注册建筑师」。
本条例之全文可于下述连结下载。
2015年10月5日关于上题的新闻公布所指的「建筑师」,实非本局注册纪录册的人士,因此该人士不可被称为「建筑师」。